警察面前怒潑茶色液體!高雄男「強暴侮辱」鄰居 法院判罰4千元

Jul 14, 2026 - 17:14
0 0
警察面前怒潑茶色液體!高雄男「強暴侮辱」鄰居 法院判罰4千元

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/高雄報導】高雄一名68歲吳姓男子,因不滿鄰居持手機拍攝,竟當著多名鄰居及員警面前,持裝有茶色液體的酒杯朝對方臉部潑灑。高雄地方法院認為,此舉已屬以有形外力公然羞辱他人,構成刑法強暴侮辱罪,依簡易判決處罰金新台幣4000元,得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。

 


▲吳姓男子因不滿鄰居拍攝,竟當街潑灑茶色液體,遭法院依強暴侮辱罪判處罰金4千元。(示意圖/AI生成)

 

判決指出,事件發生於今年1月1日晚間9時許,吳男與鄰居黃姓友人在高雄市前鎮區一處巷弄聊天,期間因故與邊姓女鄰居發生糾紛,警方獲報後到場協助排解。吳男因不滿邊女持手機拍攝雙方互動,竟拿著裝有茶色液體的酒杯走向對方,當場將液體潑向其臉部。

 

法院審理時,吳男坦承潑灑茶水,但否認有強暴侮辱犯意,辯稱自己不知道此舉會觸法,且因長期受不了對方對待方式,一時情緒失控才會這麼做。

 

不過,法官指出,案發地點位於街道巷弄,當時除雙方外,另有鄰居及2名員警在場,符合「公然」要件;且從蒐證照片及相關影像可見,被害人頭髮、臉部及外套均遭液體潑濕,依一般社會通念,朝他人臉部潑灑液體,屬以有形外力表達輕蔑、羞辱之意,足以使人感到難堪,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。

 

法官並認為,吳男具有相當社會經驗,應知此舉具有羞辱性,其辯稱不知會構成犯罪不足採信;至於因一時憤怒而犯案,僅能作為量刑考量,無法否定其主觀犯意。

 

法院因此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侮辱罪,判處吳男罰金4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,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。

What's Your Reaction?

Like Like 0
Dislike Dislike 0
Love Love 0
Funny Funny 0
Wow Wow 0
Sad Sad 0
Angry Angry 0

Comments (0)

Us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