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光和平協議爆爭議!桃園工會質疑被排除 勞動部最新回應

 - 00:47
source 美光和平協議爆爭議!桃園工會質疑被排除 勞動部最新回應

【賴傳媒、記者爆料網 陳廷昱/綜合報導】美光台灣廠勞資爭議再掀波瀾!美光台中工會日前宣布與資方達成勞資協議,內容涵蓋調薪、勞退提撥及獎金制度等,不過,美光桃園工會認為,台中工會與資方簽署的協議內容及程序仍有疑慮,且桃園工會未獲納入協商,今(28)日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前往勞動部抗議,質疑協議合法性。對此,勞動部表示,這次簽署的協議屬於一般性協議,若工會成員對協議效力有疑慮,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。

美光台中工會於10月21日宣布與資方達成協議,盼改善員工待遇,並化解勞資對立。根據經濟部先前說明,協議成果包括調整薪資結構、提高雇主勞退提撥率,以及調高第一線產線輪班津貼等。其中,勞退提撥率將提高至10%,輪班津貼也有調升,盼透過改善待遇留住人才。

然而,台中工會宣布達成協議後,桃園工會仍依原定計畫於22日發動24小時警告性罷工,並對協議內容提出質疑。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及美光桃園工會指出,據了解,台中工會與資方簽署的和平協議涉及超過3年的期間,依《團體協約法》第28條規定,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,因此質疑協議是否涉及法律適用問題。

此外,桃園工會也質疑,台中、桃園兩廠原先有相近的勞資訴求,為何資方僅與台中工會協商,卻未將桃園工會納入,要求主管機關釐清協商程序及協議內容。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也指出,協議細節尚未充分公開,員工難以確認實際條款,盼相關資訊能進一步透明化。

針對外界疑慮,勞動部表示,依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說明,這次美光台中廠於10月21日簽署的協議屬於一般性協議,並非《團體協約法》所規範的團體協約,因此不適用團體協約期限最長3年的規定。

勞動部進一步指出,工會若依照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授權代表與公司協商並簽署一般性協議,法律性質屬於民法上的一般契約。若工會成員對協議效力有不同意見,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。至於和平協議的具體條款及內容,則應由簽署協議的勞資雙方對外說明。

勞動部也強調,勞資雙方可透過協商,就工資、工時、申訴制度、企業福利及其他共同遵守事項達成共識,包含調整員工福利金提撥等內容,均可納入協商範圍。目前美光桃園工會與公司仍同意持續協商,勞動部將與桃園市政府提供協助,盼雙方進一步溝通、尋求共識,讓爭議儘早落幕。

您對這篇文章有什麼看法?

讚 讚 0
不喜歡 不喜歡 0
喜愛 喜愛 0
哈哈 哈哈 0
哇 哇 0
難過 難過 0
憤怒 憤怒 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