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釀「○○露、○○液」販售 依法視為私酒恐受罰
波新聞—陳文標/南投
南投縣政府表示,依《菸酒管理法》規定,產製酒品應事先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,始得產製。民眾未經許可,以小米、葡萄、梅子、鳳梨或其他水果釀造發酵成酒品,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.5%,不論產品取名為「○○露」、「○○液」或其他名稱,均屬私酒,依規不得產製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放。違反者依相關規定,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;販賣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並沒入違規酒品。
南投縣政府財政處籲請縣民產製酒品如僅供自用,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,以免觸法遭罰。如有相關疑義可電:049-2243741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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