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審查中 外送聯盟提三大訴求籲否准
波新聞─李至文/高雄
外送平台市場整併議題持續受到關注,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目前審查中的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,臺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今(7)日表示,公平會應審慎評估整併後對市場競爭、外送員工作條件及消費者選擇權可能造成的影響。
協進聯盟引用國立高雄大學教授廖義銘日前於《工商時報》專欄中的觀點指出,企業持股比例高低並非判斷市場競爭影響的唯一標準,競爭法更重視企業是否具備「實質影響力」。廖義銘並認為,市場結構與競爭誘因的改變,才是審查企業結合案件時的重要考量。
協進聯盟指出,外送平台勞動權益議題也隨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》自今年7月21日施行後受到重視。近日有工會指控Uber Eats在疊單配送計酬方式上,疑似未符合新法「一單一計」精神,呼籲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。
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表示,Uber Eats外送員接取多筆疊單訂單時,若以實際工時除以二方式計算報酬,恐造成外送員收入減損,與新法保障精神不符。他指出,經與勞動部確認後,主管機關已表示將依法處理,該裁罰就裁罰、按違規對象開罰。
因此,協進聯盟已推動「一案一檢舉」行動,鼓勵外送員保存配送紀錄、薪資明細及相關證據,透過合法程序向主管機關反映,以確保外送平台管理制度落實。
針對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,蘇柏豪進一步指出,市場關注的不僅是單一企業結合,而是背後可能形成的高度集中結構。他表示,Uber集團今年7月16日宣布以148億美元收購foodpanda全球母公司Delivery Hero,同時Uber持有Grab Holdings約13.5%股份,為前三大股東之一,而Grab目前又申請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,外界因此擔憂相關企業間關係可能影響市場競爭。
蘇柏豪認為,若外送平台市場進一步集中,未來可能影響外送員接單條件、報酬機制以及消費者使用選擇。
協進聯盟也援引廖義銘教授提出的國際案例指出,英國競爭法曾以「實質影響力」作為企業結合審查標準,在BSkyB收購ITV案中,即使持股比例僅17.9%,仍被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;此外,Amazon於2019年取得Deliveroo約16%股份時,英國競爭市場局(CMA)亦曾深入調查其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的影響。
協進聯盟表示,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(CCCS)2024年曾針對GrabFood洽談併購Foodpanda案發布「暫時性措施指令」,要求防止交易期間競爭受損,最終該併購磋商未能完成。
對於外界提出「有條件核准」Grab併foodpanda案的看法,蘇柏豪表示,附加條件核准的前提是企業願意遵守相關要求,但若企業連現行法律規範都未能落實,行政機關是否仍應給予信任,值得社會討論。
他並指出,公平會於113年曾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否准Uber直接併購foodpanda案,雖此次交易形式改為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,但市場集中化的疑慮仍存在,「問題不變,答案不應因交易形式改變而不同」。
協進聯盟最後提出三項訴求,包括要求勞動部針對Uber Eats疊單計酬爭議啟動裁罰程序;呼籲社會正視有條件核准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;以及建議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,審慎評估並考慮否准Grab併foodpanda案,同時參考新加坡作法,在審查期間建立必要保全機制。
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仍在審查中,審查期限已延至10月27日,最終結果尚待公布;至於Uber Eats計酬方式是否涉及違法,也仍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。
圖左/臺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(圖:臺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提供)。圖右/國立高雄大學教授廖義銘於今年7月31日工商時報〈Grab併foodpanda案公平會的關鍵回應〉一文中公開指出,企業持股比例高低並非判斷市場競爭影響的唯一標準,競爭法更重視是否具有「實質影響力」。(圖:翻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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