爆料/寵物不能亂撿!愛貓走失疑遭拾獲人強佔 高雄飼主心碎提告侵占
【Lai傳媒 記者爆料網 爆料中心/綜合報導】拾獲寵物可以直接佔為己有嗎?《記者爆料網》接獲一位高雄飼主投訴,自己養了五年的愛貓「芋仔」上月20日不慎走失,她四處尋找並且發布協尋海報,過了3天發現有一名網友在Threads上貼出拾獲流浪貓的文章,發現和「芋仔」高度相似,聯絡該名網友,但對方卻拒絕歸還,聲稱貓咪身上沒有晶片,長得很像的貓很多,飼主無奈之下只好報警提告對方侵佔,飼主表示,沒植入晶片是她的錯,也願意接受任何行政上的裁罰,但沒有植入晶片,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因此占有別人的貓,更不代表真正的飼主會因此失去所有權。
根據這名飼主的說法,芋仔不是流浪貓,是養了五年的孩子,也是她的家人。牠和另外兩隻同胎兄弟一起長大,五年來,牠的生活照顧、醫療、結紮、飲食,都是由她親自負責。6月20日,因家人一時疏忽,「芋仔」意外走失。發現牠不見後,她第一時間就在附近尋找,也持續在各大社團及社群平台發布協尋資訊。後來發現一位網友發布的照片,和芋仔高度相符,便立即主動聯繫對方,這隻貓很可能就是她走失的芋仔,也表示願意提供所有可以證明身分的資料,包括五年來的生活照片、醫療紀錄、結紮紀錄,以及芋仔身上的特殊特徵,希望能盡快確認牠的身分,但卻被拒絕。
飼主認為,不能因為她沒有替貓植晶片,就有人認為可以把她養了五年的家人據為己有,她從頭到尾的要求都只有一個,就是讓她當面確認是不是我的貓,如果確認不是,願意向對方道歉,也不會再打擾對方,但如果確認是,也只希望能把陪伴我五年的家人帶回家,然而,對方始終沒有正面回應,反而持續以各種理由質疑她的身分,讓她只能被迫報案提告對方侵佔。
法律專家表示,拾獲貓、犬等寵物絕對不能直接佔為己有,因為寵物被視為飼主的「財產」,未經合法程序直接帶回家飼養,不僅可能觸犯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37條的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還可能面臨後續的民事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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